洛阳中院技术处在鉴定环节调解一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4-23 15:30:27


    近日,洛阳中院技术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调解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008年,时某等人为朱某的5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朱某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将朱某、时某等人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时某认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不是其本人所签,遂上诉至洛阳中院,并申请对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

    中院技术处法官了解案情后,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讲法释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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