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中院民三庭审结一起瑞典藉公民汤姆森与王某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汤姆森是瑞典人,系洛阳某公司技术顾问,王某是其翻译。汤姆森委托王某为其购买房屋,并将钱款汇至王某账户。2009年9月,王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某商品房,并与2012年2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汤姆森经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汤姆森所有。王某不服,上诉至洛阳中院。
中院民三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汤姆森长期在中国工作,与王某相识后,从双方提交的电子邮件中,显示其关系密切,汤姆森委托王某在洛阳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的委托购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在接受汤姆森委托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利用其语言的便利,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将房屋产权办在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犯了汤姆森的合法财产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汤姆森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