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捡到他人银行卡后,带着丈夫、孩子冒用该卡取钱,最终夫妻二人被涧西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2年10月4日,牛某在洛阳某超市附近捡到张某的银行卡。牛某根据银行卡背面写的密码,和其子(未满14周岁)分六次从卡中取走现金13300元,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贾某。10月7日,牛某、贾某又分五次取走卡内现金7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贾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牛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