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的重要性已为社会所关注,法官如何说理已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反映了法官对于司法职能的自我理解和法律认识,也充分体现了法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审判技能。
“理”所当然,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是当事人的迫切需求。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裁判文书的式样好比裁判的骨架,语言的运用则是血肉,说理就是其灵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说理是否充分对当事人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并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已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和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的必然结果。
“理”屈词穷,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总是一笔带过,不清楚,不明了。说理表明法官对特定案件的事实、性质以及处理结果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明晰的法律推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法官总是“不讲理”,或者说“不会讲理”,例如针对当事人举出的一系列证据,是否采信应当加以说明,但有的判决书只是集中罗列证据名称,是否采信以及不予采信的证据没有说明理由。还有一些法官直接表述“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有结论,无理由。除了武断,还有法律解释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和引用法律的随意,这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吗?
“理”直气壮,法官要充分认识到在裁判文书中说理的重要性,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首先,法官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增强自身的专业理论水平,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案件证据的采纳、实事的认定和结果的处理等问题,做出充分的说理。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后,一定要亲自制作和签发裁判文书,不能由书记员或他人代替,并对自己的不正确裁判承担责任。再次,法院要将法官从繁杂的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审判。最后,要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评查活动,特别是文书的说理部分,制定标准,明确要旨,纳入绩效考核,并与评级晋职挂钩。
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面对“理”屈词穷的现状,每位法官要充分认识到“理”所当然的趋势,力争做到“理”直气壮,成为说理透彻、充分的合格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