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意偶然 入狱必然
作者:洛宁县人民法院 史雪艳 金珂 发布时间:2013-04-28 14:52:31
日前,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到洛宁县东宋乡宅延村找人,返回路上经过该村村民李某家,看其家中无人大门未上锁,遂进入李家上房包间内盗走房间内压面机一台,手机一部,现金3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本次犯罪行为,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理。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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