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购物卡十余张 未消费也应领刑

  发布时间:2013-04-28 16:17:08


    因家庭困难,为了补贴家用,50岁的王秀,到别人家当起了保姆,看到雇佣家的家庭富裕,王秀心里有些失衡,于是趁雇家不注意的情况下,把手伸向雇家女主人的包包里。近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11日,王秀在本市李某家做保姆期间,分多次盗窃李某家中的购物卡共10余张。经核实,卡内共30000余点,价值30000余元。庭审中,王秀辩称,其拿到购物卡后,只用其中一张购买过两次水果,其余几张卡分文未动,只是放在身上,请求法院酌情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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