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龄童爬车玩耍 划伤车监护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28 16:49:00


    因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9岁男童爬到他人车辆上玩耍造成车辆划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男童的监护人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1000元。

    2012年11月8日,被告杨某(9岁)在家属院小区玩耍时,爬到原告蔡某的车辆上,给原告车辆造成一定程度的划伤。被告的法定监护人杨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今欠蔡某车辆维修费3200元,于2012年11月9日晚17时30分清帐完毕。当天原告到汽修厂修车花费3150元。后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杨某某承认孩子爬原告车上玩耍,但是对造成车辆大面积划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在家属院小区玩耍时,爬到原告蔡某车上造成一定程度损伤,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予以确认,法院予以认定。被告的法定监护人给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其承诺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对本案纠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事后原告未对其车辆损伤进行评估,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车损伤程度,且原告向法庭出具的是汽修厂的销货清单,而非正式发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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