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中庸》认为:“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法官要同时具备智慧、仁德和勇气这三种可贵的品质,才能够达到人们所期盼的完美境界。
法官是“智者”。司法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司法睿智展现的过程。法官不是说将法条背得滚瓜烂熟,将案件看得清清楚楚,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把握得正确无误,就能够作出可接受性的判决结论,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理由。司法的每一过程都是对法官智慧的考验。案件事实摆在那里,但如何给案件事实定性考验着法官的智慧,有些罪名在“案件事实”上呈现胶着交叉的表象,令人眼花缭乱,这就要求法官有一双慧眼,从相似的案件事实“表象”中发现不同的“本质”,以此定性才能准确。如何给案件事实选择适当的法律规范也考验着法官的智慧,法律规则存在着漏洞、模糊、矛盾、不良四大缺陷,要求法官仔细甄别;法官还要有超强的判断能力,判别出本案是一般案件还是疑难案件,以决定是适用法律规则亦或法律原则;法官还要有“执两用中”的中庸之道的智慧,平衡司法判决正确性和确定性的最佳结合点。总之,司法判决并非是将现成的“馅儿”投入到“机器”里过程,而是在智慧之光指引下选择和发现“馅儿”,然后将其投入机器里的过程。
法官是“仁者”。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欲使法律达到这种品格,就要求法官也是善良和公正的,即是“仁者”。 “仁者爱人”,也就是使那些没有权势的弱势群体也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法律不能“嫌贫爱富”,不能“嫌民爱官”,对每一个公民都充满仁爱之心。《论语•微子》载:“柳下惠为士师,三黜。人曰:‘子未可以去乎?’曰:‘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这段话反映当时的司法腐败,“直道而事人”的法官常被免职,“枉道而事人”的法官容易晋升,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司法生态,即便如此,柳下惠也不改其志,所以受到孔子的高度评价,再联系到其“坐怀不乱”的美谈,柳下惠不愧为正人君子,能做一名仁慈的好法官。这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司法是一个职业道德要求非常高的行业,法官的使命是医治社会之病,这前提是法官本身在道德上是健全的,法官的职业道德病必是危害甚大的烈性传染病。这就要求法官清正廉洁、公正廉明,使法律不走调、不曲形、不变味,维护法律作为正义女神的形象和权威。
法官是“勇者”。法官要有坚强的意志,要有维护“法律至上”的浩然正气,只服从法律而非其他外在的因素,勇于担当、敢做敢为,对于干扰和妨害司法正义的外在因素理直气壮地予以抵制。在“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变的过程中,司法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法律问题,可想而知,法官所受到的外在压力之大,只有勇敢才能无畏外在的干扰,当仁不让,公正司法。法官处在风口浪尖上,至少面临以下三层巨浪的威胁:一是权势的干扰。二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侵袭。三是舆论的压力。在诸多威胁面前,法官应毫不畏惧,稳如泰山、屹立不倒。
孔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这“三德”就是人们对法官的殷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