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金分割的案由分析

  发布时间:2013-05-24 16:59:10


    【案情介绍】死者金某因交通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金某死亡后,肇事方与其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由肇事方赔偿给金某家属各项赔偿金83万元(对具体份额未作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金某的父母将该赔偿款存入银行拒绝给付金某的妻子和两个女儿。金某之妻女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该赔偿款。但是该案应当适用哪个案由,意见不一,对于本案应该以何种案由立案,产生了多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是遗产分割纠纷。其理由是认为赔偿项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余生可能创造财富的补偿,应当理解为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的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较为适宜。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是不当得利纠纷。其理由是该案中金某父母领取了其本不该得的利益,金某妻女因金某父母的不当受领行为遭受损失,且金某父母有利益的行为与金某妻女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金某父母得多余部分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是按份共有纠纷。其理由是案中金某父母妻女对该笔赔偿金各自该享有的份额已经确定,在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分割时,该由法院裁判分割,且按照《物权法》第99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法院应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对该案作出裁判。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该是共同共有纠纷。其理由是认为该案中,虽然对金某应抚养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份额明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份额并未明确,而应该由金某的近亲属基于家庭关系共同享有,在未分割之前,应属共同共有。

    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评析】

    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本案中,被金某父母占有的该笔赔偿金是由于金某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与遗产的特征不符。既然该笔赔偿金不是遗产,则不能作为遗产加以分割。因此认为该案应以遗产分割纠纷作为案由的意见不能成立。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金某父母取得财产的行为与金某妻儿丧失利益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且金某父母取得多余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从表面看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该种意见忽略了对该笔赔偿金的分割,而仅从案件的表象来分析,在当事人之间的份额未明确之前,认为金某父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是为不妥。

    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其应有部分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而学术上对“应有部分”的理解又有实在部分说、想象的分割说、内容的分割说、计算的部分说、权利范围说等多种学说,其中以权利范围说较为贴切地描述了应有部分的内涵。根据权利范围说,所谓的“应有部分”,是指权利的应有部分,即将所有权的全部内容进行量的分割后,由各共有人享有的部分,而不是指共有物的某一部分。按照《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应有部分的比例(份额),应依当事人约定而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而本案中金某父母妻女之间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享有显然不能在各共有人之间达成协议,也无从谈及出资额,若简单地认为该在各当事人间均等分割,与立法精神和常理相悖。在该笔赔偿金未明确各自的份额前,各共有人对其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认为本案应以按份共有纠纷处理不符合法理。

    共同共有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共同共有是指数人或多人对同一标的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总有和合有,狭义的共同共有仅指合有而言。所谓合有,是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总有和合有之间,最初无明显区别,只是总有主体人数多,且团体性质比较浓厚。随着近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有渐趋式微,各国立法所称的共同共有一般仅指合有。

    较之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是指数人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形成的作为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划分各自对所有权或共有物的份额,只有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自的份额。(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形成了较按份共有人更为紧密的利害关系。

    在我国民法中,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夫妻共同共有;(2)家庭共同共有;(3)继承人共同共有。

    结合本案,金某父母妻女是基于家庭关系而对该笔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在未明确分割之前,除丧葬费和死者供养亲属抚养费的份额明确外,其余费用在各共有人之间的份额不能确定。因此本案以共同共有纠纷作为案由较为妥当。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份额确定,应根据庭审掌握的情况而定,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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