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精通计算机操作技能,2008年应聘到某网吧任管理员,主要负责计算机维修及网络维护工作。2009年春节前,陈某借协助维修收银系统之机,暗自记下老板设置的财务系统管理密码,趁该网吧收银员不在之机,进入财务管理系统,先给空白上网卡充值,然后再退卡,先后套取现金73次,共盗窃现金53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