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阳光执行彰显法律权威 450万工程款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3-05-24 18:18:17


    “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活动期间,5月23日,孟津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0万元。

    某建设公司于2004年开始为某商贸公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因种种原因,商贸公司拖欠工程款300余万元。法院生效判决作出后,商贸公司一直拖延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建设公司于2011年3月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先后冻结商贸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其部分房屋、土地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并在各种媒体上将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之后,商贸公司主动请求协商解决。执行人员遂多次和双方当事人通电话,进行沟通、协调,并择机于2013年5月20日通知双方到庭。经过一个上午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商贸公司于当日支付给建设公司本金、利息、鉴定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建设公司放弃其他请求。

    协议签订后,执行人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到银行监督双方当事人进行转账交接。当日下午,执行人员不顾疲劳,又立即奔赴房管局、国土局、银行等部门对商贸公司的房屋、土地、账户等办理解冻手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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