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被执行人李某走进汝阳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说道:“法官同志,请把我的名字从失信人员名单上撤下来吧,欠的钱现在就还,我不再躲避了……”,并当场拿出现金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2010年,李某为经营一饭店在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5万元,期限二年。到期后,李某称没有挣到钱拒归还贷款。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无奈向法院起诉,2012年11月23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偿还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业务,该案于2012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在诉讼中已把所经营的饭店转让他人,自己携妻带子到外地发展,该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陷入停滞。
2013年5月,汝阳县法院响应省、市法院关于开展“倡导诚信、见证执行 ”活动,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向公安、银行、国土、工商、房管等单位通报,并在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等新闻媒体上将失信被执行人的详细信息向社会公布,以达到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对被执行人的出行、商业信用、银行信贷及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5月26日,承办法官将李某的信息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播出后,短短的三天时间里,李某在“重压”之下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据统计,自开展“倡导诚信、见证执行”活动以来,汝阳县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17人次,主动到法院履行结案或经群众举报得以执结的案件达25件,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从数据上看,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在大众广庭下,因怕“蒙羞”、信誉降低、生活受阻等原因,自动履行情况显著增多,效果日益得到了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