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俩因琐事起了争执,丈夫居然挥拳将妻子鼻子打骨折。近日,洛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1月28日19时许,高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宋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打,高某用拳头殴打宋某并将其推倒在床头柜上,导致宋某鼻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宋某鼻骨骨折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高某赔偿宋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宋某对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对高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