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顾名思义,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未获取或持有与所驾车型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无证驾驶包括多种情形,如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等等。近些年来,无证驾驶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但无证驾驶是否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理论界说法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就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理由是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在不具备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开车,本身就存在过错,驾驶人持一种不管不顾或侥幸的态度,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是一种威胁,应严格加以控制或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证驾驶不必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可见,承担全部责任的关键在于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无证驾驶不必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公安交通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其一,驾驶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首要因素,若没有因果关系,即使驾驶人违法,也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定情形除外。
其二,驾驶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也就是说原因力的大小。作用大的当然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三,驾驶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即在确定因果关系后,根据驾驶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因果关系、原因力和过错程度,不能简单的从无证驾驶行为来划分责任比例,特别是不能一概认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