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案件的产生和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13-06-14 09:13:53


 民间借贷案件在民事审判中的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10年宜阳县城关法庭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48件,调撤39件,判决9件,调撤率81%,2011年审结民间借贷案件50件,调撤40件,判决10件,调撤率79%,2012年审结民间借贷36件,调撤25件,判决11件,调撤率87%。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间闲散资金逐渐增多,民间借贷也随之增多,关于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更是居高不下,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实证调研,意义重大。

    一、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民间闲置资本增多,投资渠道不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投资房地产、股票等不断增多,但投资理财需要一些相关的知识,许多人转向风险低、快捷的方式上出借给其他公民,收取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加上银行贷款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许多急需用钱的人也转为向其他公民借款,因此民间借贷逐渐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多。

    2、公民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相关手续不完备。

许多公民风险意识不强,不知法,不懂法,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具体如很多民间借贷借条书写不完整,无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用房子等不动产抵押的也没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3、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使借贷充满风险。

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的风险转到出借人身上,经营失败后,无财产可供还款;一些借款人利用出借人想获取高于银行利息的心理,借到款后,从事赌博等不法活动,使得出借人的资金无法得到偿还。

    二、民间借贷执行难的原因

    1、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除了基本的生活必需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主要是无固定收入来源,如一些农村的承包土地经营,失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市民做些投资生意,失败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数额较大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破产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然出借方官司胜诉,但执行难却是客观存在的。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奈出逃,下落不明,也有些被执行人有钱又不想还,故意出逃下落不明,审理时应诉要公告送达,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时间较长,执行较难。

    3、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开庭时被告不到庭,缺席开庭,致使有其他情况的借贷得到法庭支持,执行时被执行人情绪较大,不予配合。

    三、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产生和执行问题的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相关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是老百姓知法、懂法,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权利,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做好法制的宣传,开庭时旁听、庭审观摩等,定期可以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以比较典型的相关案例,使群众更生动、形象的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2、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时,应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争取案结事了。对于亲戚邻里间的民间借贷,应多做调解工作,可通过其他亲戚或邻居从中调解,争取调解结案,既彻底解决了一个纠纷,也不伤双方的和气;对于一些小企业的案件,要从分期给付、减少利息等方面,既案结事了,又不影响小企业的发展。

    3、加强和解疏导,提高执行效率。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

    4、加大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民间借贷直接关乎民生,有的家庭可能因为积蓄的出借不当,导致全家陷入生活的困境。为此法院要及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被执行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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