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作者:孟津县人民法院 蔡玲玲 陈新安 发布时间:2013-06-20 11:37:12
6月19日,孟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庭审查明,2012年10月8日晚,李某在孟津县朝阳镇其哥家中屠宰了本村张某家的两头病猪。当晚,孟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孟津县商务局、公安局等部门当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猪肉及猪脏器。后该猪脏器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为变异毒株病毒核酸阳性。
经合议,孟津县法院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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