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相对固定的安装服务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3-06-24 09:09:02


    【案情】

    2010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售后服务中心签订《空调安装承包合同》,合同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原告从事空调的安装服务工作,被告给原告发放派工单,原告根据派工单上的时间,联系电话给用户安装空调。原告在给被告服务好的前提下,也去给其他人干活,平时不参加考勤,不签到,旺季每天早上去被告处领派工单,淡季听电话随叫随到,原告持派工单按空调数量结算报酬。2011年7月2日,原告在莲庄安装空调时,固定空调的钉子折断飞入眼中,将原告左眼击伤。

    【评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符合实质劳动关系的内涵但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同样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益的一种特殊规定。结合本案,张某无需到被告处签到、上班,被告也不用对原告进行考勤,张某安装空调不用售后服务中心提供工具,且为谁先安空调售后服务中心不对张某进行指示,张某于售后服务中心之间没有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不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规范的劳动合同约束,那么怎样正确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根据劳社部(2005)12号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结合本案,原告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对照上述五个要件,其认为自己有工作证、奖金,貌似符合第二个要件,但仔细研究,工作证应是公司或单位组织成员的证件,加入工作后才能申请发放,其应是正式成员工作体现的象征证明,有了工作证就代表正式成为某个公司或单位组织的正式成员。而本案中其提供的“工作证”只是某空调售后服务中心为了服务规范化需要,要求安装工人入户安装时需要佩戴的一种证件,但该证不属于特定的个人,不能证明原告的是该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提供劳务引发纠纷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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