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区法院五措强化审委会职能

  发布时间:2013-06-24 09:39:57


    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采取了五项措施强化审委会职能,使审委会的专业化建设更进一步。

    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范围的规定》,明确审委会议案范围,体现难案精审。《规定》用案件标的、当事人人数、社会关注度等列举方式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进行了具体划分和界定。特别是随着新类型案件和易引发社会敏感事件的案件增多,扩大了对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讨论范围。

    保证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无论是召开审委会全体会议还是专业分会,委员们在讨论案件时要展开充分讨论,每一位委员都要客观、独立、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强调审委会不只是讨论案件的场所,同时也是委员们交流业务、学习提高的平台。

    严格审委会请销假制度。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是工作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外出、生病等特殊情况之外,不得随意请假。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需院长批准。

    规范包括审委会记录在内的所有记录工作。通过对审委会笔录、庭审笔录、合议笔录的抽查,严格记录要求,统一记录方式,严禁错别字和病句,杜绝用语不规范。明确分管院长、庭长负责,把好记录关,提高记录的水平和质量。

    进一步规范审委会会务工作。通过提交审委会事项审批单,进一步明确提交讨论事项的原因以及庭长、副院长、院长审批意见等各个程序和环节,规范审委会运行机制,提高审委会议事议案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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