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过快的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市场规则的滞后、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加、利益冲突的加大和社会防范解决机制的滞后,使得大量诉讼涌向法院。诉讼的剧增给缺乏足够思想准备、人力、物力的人民法院增添了巨大的压力,公正和效率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繁重的审判工作必然会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实现,在此种现状下,作为能有效化解审判工作压力并保证审判质效实现的审判管理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地位。所谓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审判管理是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监督审判活动的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衍生性权能,是服务于审判并保证审判目的实现的重要手段。
一、审判管理是提高质效的有效手段
质效是审判工作的核心,“质”可以理解为公平、正义,“效”即效率。公正和效率,既是审判工作永恒价值,又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司法的灵魂在于它的公正性,司法失去公正,也就丧失了生命力。然而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价值追求,公正离不开效率,效率低下,公正就无从谈起。公正和效率必须依赖秩序,在有序中才能实现。长期以来,法院虽重视审判,但忽视了管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致于审判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不适应在审判工作中出现一些妨害司法公正的问题,如有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甚至出现司法腐败问题,这都与审判管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可以说审判工作的成效如何,关键要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审判工作质效的提升离不开审判管理,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率。根据管理学的原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提高司法质效唯一手段就是科学的审判管理,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会提高审判工作质率,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相反,审判管理机构缺位,对审判缺少统一、有效的管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很难达到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甚至对审判进程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反作用,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我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前进,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审判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对审判缺少有效、统一的管理,各种司法资源配置很难达到科学、合理、高效的要求,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原则难以实现。现行审判管理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官工作积极性不高。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能很好实现,现实中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案件层层报送、层层签发,使得办案法官受到制约,业绩考核实效性不强,激励机制未发挥作用,部分法官流失。二是审判管理机构缺位,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主导部门,法院管理框架不完整,管理职能分割、权责不明、各自为战、不成体系,导致管理质效低下。我国的审判管理机构,既有统一的审判管理委员会统一行使管理权的,也有审监庭、立案庭、办公室、政治处等联合行使的。三是现有审判管理重实体审查轻流程管理,没有形成完善的流程管理,导致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四是管理手段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评估体系。五是监督不到位。强调案件结案前的审判签发,不注重案件结案后的质量监督,导致实质性的质量监督缺位。
三、立足国情,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
当前的国情,迫切要求我们完善以前的管理制度,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审判管理体系,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角度思考,探索我国审判改革之路。笔者有以下设想:
(一)完善业绩考评机制
哲学上说,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法官队伍是整个审判工作的基础,要从根本上提高审判工作的质效,必须保持法官队伍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案件的裁判要尊重法官的意见,即使是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也应体现对承办法官的充分尊重,讨论时应注意倾听法官的意见,并做好记录,以便日后查阅,避免让法官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错案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行使责权必须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否则即使裁决正确,一旦出现涉诉信访,法官则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大大加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完善奖惩和竞争机制,给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资源配置中以法官为中心,加强对法官的保护,当事人无理缠诉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处理,为法官减负。赏罚分明,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将考核与法官经济利益挂钩,与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挂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法官开拓创新、激发争先创优,保持先进的动力,激励法官增强司法能力,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专门化的审判管理机构,整合与优化审判管理职能
就审判工作整体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应定位于审判流程的监控者、审判质量的管理者、审判绩效的考核者、审判决策的咨询者、审判事物的服务者、审判指导的实施者。设立专门化的审判管理机构后,可以明确由其承担各项审判管理职责,赋予其履行审判管理的权力与义务,有效的避免出现职权交叉、指责不明、管理混乱的情况。审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整个审判工作的全局需要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利用各种管理手段和资源,形成整体的、统一的管理体系,克服审判管理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充分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使审判管理机构成为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质效管理机制。
(三)案件流程管理智能化
案件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保全、庭前准备、先行调解、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以审判过程各阶段的审限管理为核心,对案件进行动态监督,全程掌握,保障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办案流程由电脑进行管理,在立案环节,利用管理软件自动分案,将案件均衡的分配给办案人员,在办案人员接受案件后,其办案流程即受到电脑软件系统的监控,办案动态即时显示在系统中,即时公布的动态管理里,显示出每个业务庭或每个办案人员的办案周期、服判率、调解撤案率,时限将近时,系统还会自动提醒办案人员,通过这种控制,可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审判管理机构通过审判流程管理,达到对审判效率和是审判质量的宏观管理,确保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四)构建用于全国的质量评查标准,加强审判质量监督
质量评查标准应科学合理的设定,全面涵盖程序和实体方面内容,程序上包括依法立案率、依法送达率、依法审理率、审限内结案率、依法执行率、案卷归档率,实体上包括案件差错率、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改判率、案件再审率、申诉率等。从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等多个视角和多个层次来反映审判工作,建立起法院内部的动态监督机制。要完善质量评查标准,对案件质效评查范围、评查内容、评查方法、评查机构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相应指标,使得指标更加合理,另外要建立常态化的评查机制。
(五)以信息化推进审判管理规范化
信息化可促成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改变传统的现场管理形式,在网上输送和审验电子材料,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无需进行物理意义的交往,同一人民法院内部也无需在办公室之间进行传递,整个法院系统能够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数字化信息管理,为每个管理岗位建立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多向交流、资源共享,使得信息化贯穿整个审判管理流程,直观展现审判管理各个流程,全面监督审判管理各个环节,准确采集审判数据,及时反应流程动态,为审判管理提供及时信息支持,促进审判管理规范化,提高审判管理质效。
加强审判管理,从审判工作自身看是,是维护审判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保证;从人民法院工作看,是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的主要矛盾,是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从社会管理看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逐渐探索和渐进的过程,我们要通过构建审判管理体系促进审判管理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审判管理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提高审判管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