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美容整形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07-04 15:18:43


    广东省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率先提出“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首次将“整形美容”问题正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性法规,对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给予了正面回应。

    近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加入整形和纹身“大军”,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随着未成年人医疗整形的增多,因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渐呈上升趋势。据洛阳市西工区法院统计,2010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起,2011年3起,2012年5起,2013年至今已5起。在此领域范围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不容忽视。

    笔者认为,导致此类型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爱美之心作祟,由于受电视、网络中的选秀节目、偶像剧等影响,青少年出于对偶像的模仿和对他人美丽外表的艳羡,不免会有“爱美之心”和“变美之心”;二是缺乏正确家庭教导和社会引导,从心理上来说,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易冲动,对美容整形有时只是出于好奇,并没有很正确很理性的认识;三是目前整个美容整形行业存在广告多、监管松诸多乱现象,从业人员不乏素质低、专业技术不精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只要交钱便不问对方是否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它情况就进行手术;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目前除了广州市和台湾地区外,国家立法尚未对此现象进行规范。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帮助未满18岁青少年文身或穿洞将触犯法律,可要求其赔偿并负责激光祛除文身的费用,情形严重者触犯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地地区尚无类似规定。

    未成年人身心还处在成长阶段,美容整形不当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青少年的人生产生心理障碍,甚至影响一生。为此,笔者建议:法院根据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及时向医疗整形机构和卫生执法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未成年人美容整形手术认真把关,高度重视和慎重对未成年美容整形手术。医疗整形机构与未成年签订医疗整形服务合同时应当采用与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征得其同意的方式更为合理,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加强法制宣传。通过真实的案例,采用普法进校园、现场开庭、媒体刊播等方式,让大众认识到未成年美容整形的危险性,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并建议立法机关对此方面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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