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全家福”不保险 法院调解获赔

  发布时间:2013-07-08 15:57:51


    宜阳县一村民给全家5口人投保了“全家福”保险,谁知儿子不幸出事后,到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经宜阳法院调解,7月7日,该村民已收到了5065元保险赔偿款。

    39岁的史某是宜阳县柳泉镇村民。2011年12月,他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人寿”)处投保全家福卡保险一份。在交纳100元保费后,洛阳人寿为史某发放了人寿的全家福卡一张,在该卡的背面注明持卡人分别是史某及其15岁的儿子史某涛(化名)等5位家庭成员。保险期间为自办理日起到2012年12月22日止。保险责任为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6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障6000元,每人份额为上述金额的五分之一。

    2012年9月28日,史某涛在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时,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后被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史某要求洛阳人寿按保险额的五分之一,即13200元进行索赔时,遭到拒绝。洛阳人寿给出的理由是,史某涛的伤残等级不符合人寿保险安详意外险伤害保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安详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全家福险种使用条款等,给出的伤残等级标准,这些条款标明,“全家福”保险赔偿的最低伤残是7级,仅赔10%。伤残等级越高,赔的越多。史某说,洛阳人寿拒赔的理由,他事先都不知道,投保时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他。

    最终,在宜阳县法院的调解下,洛阳人寿同意一次性给付史某涛残疾保险金5065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