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遭遇“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3-07-09 10:52:23


    蒋士铨的《岁暮到家》中写道:爱子心无尽,归家喜及辰。寒衣针线密,家信墨痕新。见面怜清瘦,呼儿问辛苦。低回愧人子,不敢叹风尘。从这首诗中,我们能够深刻体会父母对儿女常回家看看的期盼,子女照顾老人也是中国亘古不变的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7月1日实施以来备受热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将“常回家看看”作为一项法律义务确定下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把“常回家看看”从传统道德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赡养人对老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上的供养义务、生活上的照料义务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增加的“常回家看看”条款主要针对的是赡养人的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人承担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不得不离开家、离开父母,在别的城市寻找工作的机会,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空巢老人,他们不缺钱,生活还能自理,只是比较孤独。实际生活中,物质生活满足之后,老人精神上的需求就会更加迫切。笔者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加的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的条款,更趋向于是一种引导性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引导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更加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之所以说“常回家看看”条款更倾向于是一种引导性的规定,最重要的原因是“执行难”。

    法律规定不具体。新《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条文中可以得知,子女未尽到“常回家看看”的义务,老人可以将子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至于法院怎么判?以什么标准判?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需要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新法条的实施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比如经常看望老人的标准、子女拒不探望父母该如何执行等等。

    强制执行效果不佳。法院判决子女要常回家看望父母,子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怎么办?采用强制执行,比如罚款、拘留。罚款、拘留后,如果子女仍不履行“常回家看看”的义务,怎么办?再罚款、再拘留,显然无法实现法律预想的结果。即使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押着”子女回家看望父母,形式上是执行了法院判决,但是否真正能够让老人感受到被子女关心的温暖?强制来的看望,老人会领情吗?这显然达不到老人起诉的目的。这种兼具道德和法律义务的规定更不能涉及到刑事领域,一方面是社会道德尚未缺失到如此严重的地步,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危害程度尚未达到犯罪的要求。

    “常回家看看”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若要在实践中真正实现执行,不仅需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还需要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的氛围,国家也需要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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