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屠宰厂赔偿原告李某12000余元。
2008年7月16日早上,原告李某进入屠宰厂屠宰生猪,经高架通道往屠宰加工车间赶猪时,被猪拱落下高架通道摔伤。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12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屠宰厂作为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企业,对进入屠宰厂的屠宰户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屠宰厂高架通道上被猪拱落地受伤,屠宰厂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进入屠宰厂屠宰生猪时,应注意防护,保障自身安全,在通过高架通道时被猪拱落地受伤,自身防护不够,对自已所受人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吉利屠宰厂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