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危险驾驶案中重新申请酒精鉴定

  发布时间:2013-08-05 11:00:35


    “危险驾驶”入刑已经两年多的时间,它对规范驾驶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加深,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显现,除了近年大家热议的危险驾驶罪涵盖的范围过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偏轻、适用缓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之外,我院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一道难题,笔者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审理醉驾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法院审理阶段,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向法院依法申请对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是否应该依法予以重新鉴定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一百九十三条: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可以清晰看出重新鉴定是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权益,依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对酒精含量重新鉴定存在很大的技术难度和现实困难,因为我们所检验的酒精标本中酒精含量会由于检测速度的快慢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鉴定标本中的酒精会随之挥发,这样进行的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在不同时间结果迥然不同。例如,在案发当天进行鉴定是80mg\100ml,第二天对标本鉴定可能是78mg\100ml,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天鉴定的结果就不能构成犯罪。除此之外,平日生活中,当交警发现酒驾时,便对酒驾的当事人进行酒精含量鉴定,但是由于鉴定的时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能是几个小时得出鉴定结果,也可能是一两天之后得出鉴定结果,所以鉴定时间的长短也直接决定鉴定的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当交警将鉴定结果依法告知当事人时,他们可能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在告知鉴定结果后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到法院审判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所以就存在了争议:是否被鉴定人可以依法在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二、相关问题的解释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明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08]129号)”中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在质证过程中,诉讼各方如果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四)鉴定意见经过质证存在明显的漏洞;(五)诉讼一方有证据反驳其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如果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审判人员可决定不予重新鉴定。不难看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才能申请重新鉴定,否则,法院依法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危险驾驶案件中酒精含量鉴定的特殊性表现。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具有特定的时间属性,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鉴定的结果是客观真实的,一旦超出这段时间去鉴定,由于酒精的挥发而产生虚假的鉴定结果,因此,对酒精含量的鉴定,关键是鉴定时间的把握,错失了鉴定的关键时间,或者因为首次鉴定的程序违法而引起的再次鉴定都不会产生精准的结果。

    三、解决途径的探讨

    如何摆脱这一困境,笔者认为具有两种意见进行解决问题,充分利用多种渠道解决危险驾驶案件中酒精含量鉴定和重新鉴定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

    第一,明确规定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员。首先,酒驾鉴定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不同的时间点鉴定出的结果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立法机关应明确鉴定时间,在第一时间确定酒驾的事实证据。其次,为保证酒驾鉴定的公信力,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程序及结果进行录像或录音记录。最后,鉴定参与人员应该包含更多的权威人士,比若说要有交警、医生以及第三方的参与,以保证鉴定证据的真实、可靠。

    第二,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酒精含量重新鉴定。虽然为了维护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根据酒驾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和独特性,酒精测试对时间有很强的依赖性,酒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排出体内,从而影响到鉴定结果,只有首次鉴定才能最为准确的反映出当事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这是一个特殊的时间点,对于案件的定性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并且首次鉴定的结果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追溯性,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当然,鉴于这一时间点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为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利,被鉴定人可以要求其家人或第三方陪同检查,以提高鉴定的公信力。但对于隔天之后所采取的鉴定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

    危险驾驶案件中对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的另一种解决途径是:在审判阶段,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申请人提交其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据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鉴定违法(如: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等),则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依法宣布延期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酒精鉴定问题对罪与非罪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无论重新鉴定的结果是否构罪,都应该充分尊重,这样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司法程序正义。

    四、小结

    针对以上两种解决意见,笔者认为二者都是合法解决此司法困境的有效途径,只是二者的区别是第一种意见更加注重实体正义兼顾程序正义,第二种意见是注重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考虑实体正义。我们不能武断的说哪一种途径更好,因为在司法发展的不同阶段评价法律好坏的标准也不相同,更何况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都需要渐进式的发展,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不断的研究论证、设立试点等科学的方式来选择符合当代发展规律的方法解决问题。我们法律工作者应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准确、及时的反应犯罪发生时的状态,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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