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30岁的女青年李某是洛阳市某洗浴中心的收银员,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洗浴客户挂失的会员卡或公司已充值但未售出的会员卡内的金额,通过电脑系统操作将卡内金额转移到自己私自截留作废的会员卡内,有客人现金消费时,就用自己掌握的会员卡套现,截至案发之日共套取现金722811元据为己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收银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公安机关冻结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7061.87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单位;剩余部分责令其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