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 案结事了的快车道

  发布时间:2013-08-20 16:57:49


    俗语道:“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具体到社会关系中表现在矛盾的产生是暴风骤雨式的,纠纷的消除是剥茧抽丝般的,如何能够把握症结,环环相扣,准确用力,案结事了,法院的诉前调解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谓诉前调解是指在立案之前,由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针对案件矛盾冲突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宜阳法院作为河南省诉前调解的示范单位,在该院提出的“一中心四平台十六站”机制中,首先就将诉前调解纳入其中,“一中心”就是指设在立案庭的调解中心,专门就小额标的、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一系列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案件就地消化。不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还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诉累。

    在诉前调解中心担任书记员至今,看到一件件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得以顺利化解,案件当事人服调息诉,案结事了,诉前调解所体现出来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我是深有体会,该院调解员是由法律基础扎实,办案经验丰富,调解艺术高超的老法官担任,将需要调解的案件分门别类,在专门的调解中心办公室集中办理。

    2013年4月6日,该院调解中心处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2年1月2日,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宜阳县城豫翔路滨河明珠小区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车辆起步过程中,由于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与在车前的行人孙某发生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将孙某送往医院,未在现场做任何标记。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原告孙某受伤后,被送往宜阳县中医院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洛宜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孙某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原告孙某诉入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88413元。

    孙某年仅六岁,家庭贫困,其父母依靠打工勉强度日,伤病治疗花费了大量的钱财,使本已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被告李某又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并对本案的办理持抵触情绪。调解中心的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多次做李某的思想工作,不辞劳苦带着李某到孙某家徒四壁,捉襟见肘的家中当场调解。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将此案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梳理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李某表示同意调解,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家人对此次调解表示十分满意。

    看着一个个案件在进入审理阶段前就得以化解,作为书记员我充分感觉到了诉前调解所散发出的正能量,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高效率、高质量、高满意的案件处理方法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诉前调解无疑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充当了案结事了,服调息诉的快车道。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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