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周某犯盗窃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1月的一天凌晨,周某窜至本市某小区某号楼3楼,用自带的螺丝刀、钳子等撬盗工具将王某租住处房门撬开,进入室内翻找,未发现值钱财物。贼不走空,周某后又窜至同一层楼马某租住处,将房门推开进入室内进行翻找,也未发现值钱的财物,就将放在桌子上的一块手机电池盗走。当周某逃跑至楼梯口时被下班回来的王某及朋友发现,并拦下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