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被告人李某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的案件。
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洛阳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李某对洛阳某公司的A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文件、产品销售以及原材料的采购信息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业泄露或转让。2007年至2009年期间,李某在洛阳某公司先后担任项目办主任、总经理助理、电解车间主任、副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等职务,其负责并掌握A产品技术。2007年12月24日,其未经洛阳某公司同意,违反本公司的保密协议,擅自与青海某公司经理周某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为其提供A产品方面的技术服务,周某先后共付给李某人民币235万元。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退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共计20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洛阳某公司知悉并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并与公司约定负有保密义务,其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与他人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谋取利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