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没过关 租约属无效

  发布时间:2009-11-17 09:51:06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厂房租赁纠纷案:认定厂房建设违反环保法规,判决双方的出租合同无效,租赁方索要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6月10日,洛阳某公司与张老板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将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的两垮大车间、两间办公室及附属设备出租给张老板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每年租金为1.8万元。2008年11月20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下达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认为厂房是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生产使用,遂责令被告停止生产使用。基于此,张老板于2009年元月20日撤出场地,要求终止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张老板违约,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7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在未获得政府环境保护和环境评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将其厂房及其相关设备作为工业用途出租,违反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环保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该租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做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