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省第四监狱提请的罪犯郭某某、任某某减刑一案。将服刑罪犯押解出监狱高墙,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罪犯通过劳动改造后是否应当减刑,减多少刑,是司法公开的需要,有利于消除社会对减刑审判工作的疑虑和误解,能够进一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开庭过程中,河南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宣读了提请对罪犯郭某某、任某某减刑的建议书,提供了二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书证及出庭证人证言等材料,说明了减刑的法律依据、理由,提请减刑程序,对罪犯的管理考核办法,使参加旁听的人员能够清楚地了解罪犯为什么被减刑,如何被减刑。罪犯本人当庭陈述其对犯罪的认识和劳动改造情况,管教干警、同监区的罪犯到庭证明罪犯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情况,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对相关书证、证人进行了质证、发问,对开庭进行了全程监督。
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并将在查明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犯罪性质、情节,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