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公交车发生口角,进而发生相互撕拉的两位女土,一个因难免流产做了流产手术,一个因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游某在公交车上与曹某发生口角,当车行至涧西区广州市场附近二人下车时,被告人游某在曹某身后抓住其头发拉下车,随后二人互相拉住对方头发,并用脚互踢对方身体。被拉开后,怀孕的曹某感觉不舒服,经医院检查下体流血住院治疗,7月6日在医院因难免流产做手术流产。曹某经法医鉴定和法医补充鉴定均为轻伤。
法院另查明,被害人曹某与被告人游某自愿达成协议,被害人在得到一次性赔偿后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庭审中,被告人游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