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一般是指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比如离婚、继承、赡养等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当事人之间既存在法律关系,又存在伦理关系,因此,处理方法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然而,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基本上采取传统审理财产案件的方法,对家事案件的情感色彩和人伦特点重视不够,简单化、程序化处理的情况比较突出,导致审结后的社会效果不佳。
针对家事审判的现实情况和我省推广新型合议庭制度的契机,涧西法院从全院干警中抽调四名具有法学专业学历背景的女法官,建立负责家事审判的专业合议庭,确立了婚姻家庭纠纷、妇女儿童保护纠纷的审判方向,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审理原则、审理模式进行了多方有益探索,在经验丰富的女庭长带领下,充分发挥女性耐心、细致的性格特征,利用女法官的职业性别优势让当事人敞开心扉,打开心结,准确定位案件的矛盾焦点,集中力量进行专门化的调解和审理,化解家庭矛盾,解决家庭纠纷,促进了家事审判的人性化,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彻底缓和矛盾、化解纠纷的要求,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认同度和法院形象。
确立三项原则
调解前置原则。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有复杂的感情纠葛,因此不能单纯追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非此即彼、泾渭分明的裁断,更应该给予其感情疗伤,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心头的伤痕。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家事审判合议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1)坚持诉前调解,将诉前调解作为立案受理的前提条件。(2)坚持判前调解,将调解作为判决的前提条件。除无明确被告或者被告缺席无法调解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排除调解的以外,家事审判合议庭均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调解增加了家事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她们常常利用下班时间约谈当事人,推心置腹,苦口婆心,为当事人权衡利弊、释法答疑。
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问题,因此坚持不公开审理成为家事审判的原则之一,尽可能地消除案件处理后对该家庭带来的不良后续影响。家事审判合议庭的成员恪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的隐私保密,利用休息时间下社区亲自到当事人家中走访。在熟悉的环境中,当事人往往更能敞开心扉,有助于合议庭成员准确把握案件症结,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
倾斜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原则。在家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家事审判合议庭努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尽可能地给予其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结合涧西法院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与社区建立联动机制,第一时间掌握社区家庭纠纷的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干预,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借助社区、妇联、人民调解组织等外部力量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和谐共建机制,实行“诉调对接”,充分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合力建构有效的家事纠纷处理网络,以实现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的双重目的。对于家庭困难的离婚、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合议庭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减免诉讼费,将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惠及群众。
构建三项制度
诉讼释明制度。家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基于亲情信任缺乏收集证据的法律意识,同时一些“家庭内部证人”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或者出庭作伪证,所以等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举证困难,不能恰当清楚地陈述其主张,不能按照诉讼秩序的要求顺利完成诉讼程序。庭审常常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局面。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根据这一突出现象,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在诉前调解和立案送达阶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举证责任,耐心引导当事人在庭前准备证据。在必要时,法官主动介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从而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又保证法院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民意吸纳制度。家事纠纷案件包含浓厚的道德伦理因素,与当地的风土人情强烈契合。在审理过程中,家事审判合议庭法官经常邀请熟悉当地风俗习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作为参考。对于可以开庭审理的案件,不辞劳苦坚持巡回到案发地开庭审理。
心理咨询服务制度。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存在报复、“鱼死网破”等心理隐患,需要加以引导梳理,解开心结,案件才能得到彻底化解,而且,家事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为了给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疏导和化解家事纠纷案件对青少年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聘请有心理咨询资格和心理疏导特长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审理,在庭前、庭中、庭后给予当事人和青少年心理咨询和辅导救助,从心理上彻底化解家事纠纷,还家庭以和睦、当事人以和谐、青少年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