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没有使用是否犯罪,法院判决作出了最好的解释。2013年10月9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案,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一年的刑罚。
王某本有个稳定的工作,还有一个温馨家庭,但他仍不满足,总想着发财。 2012年6月份以来,他在网络上发现,给人代办业务挺来钱,就通过网络及复印店,以委托他人制作的方式为其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共计8枚,企图利用该8枚印章为他人出具证明材料获取非法钱财。自从印章刻好后,王某在网上仔细研究起刑法的有关规定,发现弄不好要判刑的,就一直放在家中不敢使用。2013年5月14日,粗心的王某将所刻印章连同废品一起卖掉,被收废品的发现,虽然及时将印章索回,但害怕被举报,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罪。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