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1岁的伊川县农民张某因欠钱无力偿还便产生抢劫之念,遂与李某预谋进行抢劫。2013年3月29日下午,二被告人购买了作案工具手套、口罩、刀子等物。当日晚上,二被告人一起外出踩点,当行一交叉口时,看到路口一烟酒店内只有一人看店经营,便产生抢劫该店的念头。3月30日晚上22时许,二被告人闯入该店,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威逼被害人胡某,抢取现金15000元、香烟8盒、手机2部(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660元)。嗣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进该店里间,用绳子和牛仔裤将被害人捆绑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张某分得现金10000元、手机二部;被告人李某分得现金5000元,香烟8盒。案发后,公安机关追退被害人现金5000元、手机二部、香烟3盒。
审判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预谋后,于2013年3月30日22时许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一烟酒店持刀威逼被害人胡某,抢走现金15000元、手机及香烟等物。被告人张某、李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地点是商店,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抢劫犯意提起者是张某,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胡文涛经济损失10600元。
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方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的量刑意见主要依据是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为“入户抢劫”。 综观本案事实,被害人胡某经营的烟酒店是以营业为目的开设的公开营业场所,虽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二被告人在实施抢劫时,烟酒店还在营业之中。二被告人是以抢劫商店的营业款为目的而实施犯罪,犯罪意图和指向明确,被害人的卧室仍然是商店的一部分且兼有仓储的功能,与商店的经营区域不处于封闭的状态,故不能以二被告人在此实施了抢劫就认定构成入户抢劫。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应予纠正。从犯意的提起、抢劫对象的选择以及赃物的分配来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法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