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者之名敲诈 报警后揭穿罪行

  发布时间:2009-12-09 10:19:05


    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郭某借记者之名行敲诈之实,费尽心机调查某公司的安全隐患,以期该公司妥协后获得“封口费”,谁知被企业识破,自己落得锒铛入狱。

    2009年3月,被告人郭某未经杂志社申报审批,私自调查栾川县某公司涉嫌重大安全隐患一事,后让胡某(另案处理)采写了《悬在二十人头顶的定时炸弹》的文章,并制作了光盘。2009年4月9日上午,郭某在涧西区某大酒店内以曝光该公司安全隐患为要挟,敲诈该公司现金1.8万元。企业负责人意识到事情有所蹊跷,于是趁去车上取钱给郭某之机报警。后郭某、胡某被警察抓获,敲诈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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