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推行时限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效率

  发布时间:2013-10-21 17:39:58


    为避免鉴定环节耗时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损害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降低法院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嵩县法院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推行司法鉴定时限制度,严格司法鉴定时间节点控制,自今年以来,已办结委托鉴定案件48件,鉴定平均耗时32天,平均缩短司法鉴定周期11天,鉴定效率大幅提升。

    推行司法鉴定时限制度。制定了《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规定》,明确司法鉴定程序,对于司法鉴定案件收案后,司法技术科应在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2日内通知审判或执行部门,审判执行部门应在7日内提供补充材料。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并在3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在5日内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期限一般规定为1个月,因特殊情况延期,需经鉴定机构说明理由,报经主管院长审批。

     严格鉴定时限节点控制。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特点,将司法鉴定程序分为审查立案、选定鉴定机构、委托移送、缴费通知、现场勘查、结案等15项时限节点。将各个时限节点用时以“数字化”方式进行规定。在司法鉴定案件受理环节,以书面告知书形式,送达当事人及审判执行部门,便于当事人及时了解鉴定进展情况,满足群众知情权,强化当事人及审判执行部门对司法鉴定过程的跟踪监督。

    强化鉴定过程跟踪督导。案件委托后,建立司法技术科与鉴定机构每周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催办、督办和联络协调,及时掌握案件司法鉴定动态,敦促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结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承办案件的审判执行部门及案件当事人,做到工作不脱节、服务不断档,杜绝因委托鉴定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办案效率。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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