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新安县法院铁门法庭庭长高征将5000元现金交到案件当事人张某手中。张某激动地说:“没想到铁门法庭办案效率这么高,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2013年6月9日下午2时许,原告张某驾车行驶至310国道铁门镇境内某燃气站门口时恰遇堵车,遂驾车从国道南侧土路行驶,碾压到燃气站门口的绿化带,与燃气站负责人杨某发生冲突,造成张某眼部受伤。张某报警,被告杨某被行政拘留,因民事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该案件被移交铁门法庭处理。
铁门法庭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做进行调解,立案后7小时之内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杨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5000元。赔偿款当庭履行,铁门法庭案结事了,高效化解矛盾的办案作风,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