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维系情感的基本纽带,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或者说婚姻家庭案件的增多势必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这对我们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的因素不断增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势必给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带来一系列的物质和精神变化,关系到家庭的完整、子女的成长、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已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重头戏。离婚案件是否能够妥善处理,不但关系到法院的办案质量,也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及发展。
一、近三年来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一)数据统计
2010年度全院民事口受理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365件,调撤率占70%;2011年度院民事口受理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494件,调撤率占76%;2012年度院民事口受理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477件,调撤率占66%;
偃师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民事口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1336件,其中抚养、赡养、继承、返还财产、同居析产等共计62件。调解、撤诉结案982件,调撤率占73%。通过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离婚案件仍然占比重最大。
(二)离婚案件的特点
1、 当事人离婚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明显。年龄结构多数在30-40岁之间,在近几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 80后至70后这个年龄段离婚人员较多,在这一年龄段中,由于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个人需求膨胀及面对诱惑增多,夫妻感情容易破裂,加上这一年龄段的人结婚在10年左右,进入了婚姻的疲惫期,属于夫妻关系的最不稳定期。结婚在一年至三年内离婚的案件也很多。在农村,有很多青年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有的是通过各种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实年龄而达到结婚的条件,由于结婚时双方年纪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识不够成熟,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仅凭一时感情冲动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产生家庭矛盾,最后导致离婚。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多为农村村民。此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八成以上,只有少部分当事人为职工和教师,国家公务员离婚比例很少,这是偃师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决定的。偃师市法院管辖共计11个乡镇,农村人口基数大,而且农村居民法律结婚时多数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淡薄。婚后,双方面对生活琐事时未能理性对待甚至采用暴力方式解决矛盾,从而导致离婚。
3、女性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较多。反映出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同时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不断上升。
4、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外出务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5、 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比例大。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6、“假离婚真分手”式案件的出现。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及二手房交易的宏观调控,一部分人因为种种不靠谱的网络传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视婚姻为儿戏,以“假离婚”作为牟利方式,结果成“真分手”,得不偿失。
(三)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分析,以人身关系为主转向财产和子女抚养为主。
近年来,昔日那种“宁死不肯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少,夫妻间的人身依附明显减少,加上商品经济观念的影响,使离婚争议的焦点转向争要抚养孩子和财产为主。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离婚中能够产生双向的作用;既有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已产生较大裂痕,只因顾虑离婚会使子女失去家庭温暖而勉强维护婚姻关系的,也有因不愿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尤其是残疾子女)责任而企图以离婚甩掉包袱的;既有夫妻双方因担心离婚失去财产而保持貌合神离的婚姻关系的,又有企图通过短期的婚姻关系获取对方财产而致使婚姻迅速解体的,这两个问题是离婚中最常见的难题。
(四)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分析,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方式居多。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至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还有些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二、关于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唯一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十四种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在审理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
1、案件争议大,矛盾尖锐的判决不准离婚的多。统计数字显示,院里判决结案的1274件离婚案件中,70%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审理后,60%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离婚对法官而言,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对当事人来说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而判决不准离婚的弊端:一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判决不准离婚不能保障离婚自由,违背离婚制度的立法初衷,也有损法律的尊严。二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并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判决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和好的很少,半年后坚持离婚的一方又继续起诉离婚,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又增加了法院的诉讼成本。
2、当事人对双方分居事实各执一词的,很难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如一方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而另一方则否认分居满两年,认为可能是因工作等原因分居,或认为双方偶系有夫妻生活,一方主张两人长期无夫妻生活,另一方则认为虽无夫妻生活,但是同住一屋,故并未分居。
3、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拒领法律文书,拒绝到庭,甚至以死、闹访等名义妨碍法庭的正常审理程序,或一方有过错行为但坚决不同意离婚,此类案件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诉讼调解,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笔者建议调解离婚案件应从六个方面进行,1、审查案件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焦点;2、倾听当事人的诉讼,找到当事人的问题结症,以便对症下药;3、根据法律的规定,阐述法理,法官应讲明法律和政策,让他们知法明理,分清是非;4、揭示矛盾的来源,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进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实质分清过错方,促使过错方能认清自我,检讨自己;5、化解矛盾,通过事实、证据、讲法律,用法官的真诚和公心化解当事人的内心矛盾,达成双方言和的目的。
(二)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素质。偃师市农村人口基数大,离婚率较高,提高农民素质至关重要。偃师市政府、新闻媒体应加强普法节目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扩展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多样性。偃师市法院要坚持开展“公正司法为民”的法律宣传活动,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审判人员应以庭审讲法为平台,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阐述法理,从不同角度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端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三)公民应提高个人修养与素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维护婚姻稳定。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相互之间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夫妻之间应当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理性对待矛盾,使家庭气氛充满爱和关怀。
(四)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处理部门。离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决,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恶性的刑事案件。因此,笔者建议可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选择一些经验丰富和调解能力强的法官,专门负责家庭婚姻、继承、赡养等案件的审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努力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着力化解家庭矛盾,促使相互沟通,使双方重归于好,破镜重圆。
总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家和万事兴”,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离婚等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故笔者建议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要不断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尤其是对日益增多的家庭婚姻等家事案件,应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专案专审,并抽调组成业务精通、事业上心的法官从事这方面的专门审理,共同审理好这类案件,以小家稳定,促大家稳定。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共筑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