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绊马索”摔残骑车人 一市民获赔16万

  发布时间:2013-10-31 09:57:21


    一市民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被某通信公司固定电线杆的钢丝拉杆绊倒,造成七级伤残。近日,经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调解,通信公司一次性赔偿该市民16万元。

    2012年6月一天晚上10点左右,龙先生骑电动车在涧西区一小区内人行道上行驶,被某通信公司所属的电杆上的钢丝拉杆绊倒,当即昏迷过去。经诊断,龙先生硬膜外血肿,即行手术治疗,住院25天。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经了解,事发电线杆所有人为某集团公司,管理人为某通信公司。为加固电线杆,通信公司在电线杆上安装了三个钢丝拉杆,其中有二个有反光警示标志,唯独伸向人行道一侧最长的一根(即绊倒龙先生的那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龙先生将管理人及所有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电线杆及钢丝拉杆均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龙先生骑电动车走人行道违反交通规则,有重大过错。

    法官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明确了争议焦点及法律责任。骑电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虽然违反交通规则,但不必然产生伤害的严重后果,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固定电线杆的钢丝拉杆没有警示标志。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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