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被执行人,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11月6日上午,孟津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高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犯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对此前已开庭审理的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3名被告人高某、韩某、朱某公开宣判。截止当日,高甲仍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高某、韩某、朱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与受害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均已履行完毕,认罪态度较好,分别从轻对三被告人单处罚金10000元、5000元和5000元。
2008年2月28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就王某诉高甲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高甲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483.84元,高甲一直未履行生效裁判。2011年6月22日,二人在执行干警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高甲在支付给王某3000元后,对余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2010年3月17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归还赵某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1999年8月10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就孙某与某机械厂(厂长韩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支付孙某钢材款3375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韩某从镇政府领取猪场补偿款20万元,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2011年5月2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朱某归还高某某借款本金528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一直不执行判决。经查,朱某家庭拥有某品牌轿车一辆,且有一加工摩托车电子元件的作坊,有稳定收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