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民二庭积极调解服务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3-12-05 15:07:32


    古城襄阳,原告洛阳博马公司负责人激动的从被告襄阳磊华公司财务人员手中接过金额为84万元的转账支票,高兴的说这下公司算是有救了,并不停地对在场的洛阳中院民二庭办案法官表示感谢,办案法官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原告洛阳博马公司与被告襄阳磊华公司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被告公司销售原告公司生产的农业工程机械,但由于被告公司农机补助款一直未到位,无力支付原告公司农机货款,最终导致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四百余万元。原告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农业机械为主的公司,四百余万元的欠款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急需资金进行流转。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效后,无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能够快审快结,及时执行,早日解除企业面临的困境。

    民二庭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根据原告方申请,立即对被告公司财产依法进行了保全,组织双方耐心进行调解,最后在承办法官耐心说理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当即一次性支付原告方84万元,其余货款按照调解协议分期支付,解了原告方企业的燃眉之急,使企业经营重现生机,获得了企业的好评。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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