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购买廉价的假冒洋酒,转手在网店上出售牟利,日前,一家网店的“掌柜”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10月起,被告人仝某在其暂住地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自行购买“芝华士”、“黑牌”、“马爹利”、“人头马”、“杰克丹尼”、“轩尼诗”、“皇家礼炮”等假冒洋酒,并在网上注册网店通过物流托运方式对外销售。2013年1月11日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其家中当场查扣上述假冒洋酒1200余瓶。截至案发前,被告人仝某已销售侵权洋酒价值52808元。
法院认为,仝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洛阳中院自成为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法院以来审结的第一例在网店出售假货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法官建议,网购是由传统交易方式发展而来的新型交易方式,不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商家都应该诚信、合法经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非法经营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我国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罪标准,属于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则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即使销售的金额较小,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在网络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所有人也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售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