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见证下,新安县法院依法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1月14日,杨某由于建砖厂急需钢材,找到裴某协商,由裴某向其供应钢材,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并约定违约处理办法,合同生效后裴某依约向杨某交付了钢材,而杨某并未依约定支付原告货款,2013年5月22日,经核算,杨某向裴某出具了一张欠款额为78万元的欠条,该欠款包括钢材价款和违约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逾期仍未履行。8月1日,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天,新安县法院执行法官赴杨某砖厂执行,依法清理妨碍执行的车障,依法对妨碍执行的4名人员处以司法拘留8至15天,成功执行该砖厂200多万块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