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树百余 获刑三年罚四万

  发布时间:2013-12-16 10:20:59


    吕某某在看护防护林林场期间,擅自将105株大叶女贞防护树木卖给他人。2013年8月28日,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2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在看护林场防护林时,对林场树木打起了主意,心存侥幸,将105株大叶女贞防护树木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其中30株追回并退还失主,被告人退还赃款33750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部分赃物已追回,赃款已退还失主,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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