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应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李某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09:46:35


    醉酒驾驶应一律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李某危险驾驶案

    【问题提示】

    1、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2、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被取保候审,是否当然适用缓刑?

    【要点提示】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则上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了贯彻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的立法目的,醉驾适用缓刑应严格控制,取保候审并非阻却监禁刑适用的法定事由。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刑初字第40号

    (2012年4月19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决定收监执行。

    2011年8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汝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公里+736米时与行人白启明相撞,造成白启明、李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审判】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汝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1公里+736米时与行人白启明相撞,造成白启明、李某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及其它没有辩护,当庭表示很后悔。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导致两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评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被告人的量刑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判处缓刑,理由是:被告人李某醉驾一案从立案到公诉,再到审理各个环节,被告人李某均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且开庭中被告人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对其适用缓刑。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判处实刑,予以收监执行,理由是: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又大量饮酒,达到醉驾状态,造成两人受伤,情节比较恶劣,并且,该起犯罪是醉驾入刑后汝阳首例醉驾案,对其判处实刑予以收监,对社会有震慑作用,通过刑法的实施来引起社会对醉驾的高度重视,从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汝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引起了广泛关注,治理酒驾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数和死亡人数有了明显下降。通过报道看各地对首例醉驾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醉驾一般都判处实刑,但也有不少案件做缓刑处理,各地对醉驾量刑的不均衡,引起了老百姓的热议。司法机关如何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既坚持法定主义的立场,同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酌情裁量,保障“醉驾入刑”的规范和平等,从而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是当前司法机关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均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似乎危险驾驶罪是从交通肇事罪脱离出来的一个特殊犯罪。但按照法理上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以特定的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属结果犯;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表现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放任而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以后果为构成要件,属于行为犯。这种犯罪构成上的变化, 表明了立法机关“矫枉必须过正”的治理醉驾决心,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醉驾多发现象,保护驾驶人和他人生命安全,保护公共安全于遭受侵害之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保持对醉酒驾驶的高压态势,尤其是在当前“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尚未成为公众自觉行动的情况下,仍应对醉驾定罪量刑从严把握。

    同时,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体系中把握,发挥刑法总则的指导作用,对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准确定性。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情形多种多样,如果不考虑具体的犯罪情节,把法官当作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也很容易出现滥用刑法的现象。如果在人迹罕至、荒郊野外的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因此,应将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规定与刑法总则相结合,将刑法严的一面用足、宽的一面用好,才能更好地发挥惩治、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安全的立法目的,保持醉驾量刑地域和时空上的均衡,以及危险驾驶罪处罚与整个刑法体系的协调均衡。

    本案被告人虽然在诉讼程序中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但这并不是阻却监禁刑适用的法定事由。被告人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具有无证驾驶和致二人受伤的情节,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对其判处三个月的拘役且不适用缓刑也基本适当。

    (编写人:汝阳县人民法院  解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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