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孙旗屯乡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09:53:35


    《人民法院案例选》体例

    孙某诉孙旗屯乡人民政府行政奖励案

    【问题提示】

    乡政府承诺为“双女户”公费加入养老保险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要点提示】

    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经过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人主动给予奖励,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外部行政奖励行为具有可诉性。

    【案例索引】

    一审: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2012)洛开行初字第6号(2012年4月23日)

    【案情】

    原告孙某。

    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

    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为洛阳高新开发区孙旗屯乡农民,1977年生育一个女儿,1978年生育一个女儿。原告孙某已做绝育手术。1991年6月原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给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孙旗屯村民发放《通知书》,原告孙某所持《通知书》原件丢失。2012年1月9日,孙旗屯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兹证明我村村民孙某属双女结扎户。2012年2月15日,孙旗屯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兹证明我村村民孙某同志,孙旗屯村给予发放过通知书,其内容是:“你们夫妇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想党所想,急国家所急,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和执行绝育手术,政府感谢你们。为了解除你们的后顾之忧,老有所养,乡党委政府决定,从1991年5月31日起,为你们公费加入养老保险,使你们在晚年能拿到一定数额的养老金,来充实生活,欢度晚年”。此通知由乡发到村,村发到个人。现被告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原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没有为原告孙某办理养老保险,原告孙某诉至我院。

    【审判】

    洛阳高新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原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为原告发放通知书,决定为其夫妇公费加入养老保险,是鉴于原告夫妇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做出的奖励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奖励行为。本案中,孙旗屯乡政府决定为原告夫妇办理养老保险的行为是主动给予的行政奖励行为。孙旗屯乡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的职权。其于1991年6月18日给原告出具的通知书,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作出的一项行政奖励行为,其目的在于表彰和奖励先进。该奖励行为是孙旗屯乡政府在职权范围内自由裁量行为,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孙旗屯乡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既然主动为自己设定了义务,就应当信守承诺,兑现奖励。原告孙某所持《通知书》原件虽已丢失,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孙旗屯乡政府通过孙旗屯村委会给其发放过《通知书》。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给原告出具的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旗屯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照给原告孙某出具的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办理养老保险的义务;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两点:1、乡政府承诺为“双女户”公费加入养老保险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2、该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乡政府承诺为“双女户”公费加入养老保险的行为应属于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奖励行为可以分为内部的行政奖励行为和外部的行政奖励行为。内部行政奖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人员物质和精神奖励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规定,对内部行政奖励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外部行政奖励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奖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外部行政奖励行为往往是基于相对人实施了有利于行政管理的行为而实施的。外部行政奖励的表现方式很多,有些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有些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外部行政奖励行为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根据其规范文件所承诺的行政奖励不履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相对人诉求行政机关履行承诺、兑现行政奖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第一,行政奖励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从形式上看,这种奖励行为体现为一种合同关系,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使用行政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本行政区内的公共利益。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政机关文件规定的某种行为后又不与奖励,这种不予奖励的行为影响到了行政相对人应受奖励的权利实施。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该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孙旗屯乡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既然已承诺为“双女户”办理公费养老保险,就应当信守承诺,兑现奖励。

    (编写人:高新区人民法院 史建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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