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体例)
汪某不服河南科技大学
开除其学籍的处分决定案
【问题提示】对大学生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的行政决定应当维持还是撤销?
【要点提示】
行政处罚过重、显失公平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决变更。本案涉诉的河南科技大学所作的开除汪某学籍的处分决定是否处罚过重?涉及到是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还是学校的管理权问题。本院认为,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定合法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维护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司法权不应过多干预。
【案例索引】
一审:(2012)洛龙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2012年10月30日)
【案情】
原告:汪某
被告:河南科技大学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4月9日河南科技大学作出教(违)11069号处分决定书,认定汪某在2011年12月17日CET四级考试中携带通讯设备(电子橡皮)作弊,根据教育部(2005)21号文件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河科大教(2005)33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第六款、河科大学(2006)28号文件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原告汪某原系河南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学生。2011年12月17日,原告在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携带通讯设备电子橡皮入场,考试即将结束时,其将电子橡皮拿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没收。2012年3月15日被告单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汪某等三名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同年4月9日,河南科技大学作出了编号为教(违)11069号处分决定书。汪某向河南科技大学申诉委员会进行了申诉,申诉委员会维持了处分决定书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其学籍。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汪某在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携带电子橡皮进入考场,并在考试即将结束时拿出使用,被监考老师发现,属于携带通讯设备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河南科技大学对汪某的处分进行了审批,并经校长会议研究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河南科技大学作出的教(违)11069号处分决定书。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的处理是否过重,是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还是学校的管理权。一审法院认为,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定合法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维护学校的自主管理权,司法权不应过多干预。
第一,关于主体,河南科技大学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河南科技大学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二,关于事实和程序,原告汪某在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时,携带电子橡皮进入考场,并在考试即将结束时拿出使用,被监考老师发现,属于携带通讯设备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河南科技大学对汪某的处分进行了审批,经校长会议研究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第三,是否处理过重,衡量保护哪个法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加强2011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均指出对CET考试中的违规作弊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和严重后果,决不能容忍,要进行防范和打击;河南省教育厅要求加强对替考和利用高科技通信工具作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加大对考风考纪的巡视检查力度,坚决防止和打击有组织的集体作弊行为。在考试前河南科技大学亦通过网站发布“温馨提示”,告知学生如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作弊会开除学籍。在此背景下,原告在考试前仍购买电子通讯设备并在考试中应用,说明其考前已作好了作弊的准备,考试中实施了作弊的行为,其行为性质严重,对其应当予以开除学籍,以维持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考试秩序。没有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考试秩序及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学生的受教育权就不能得到有效落实。综上,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
(编写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