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洞房致人伤害主人应适当补偿

——王某诉王某某、冯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16:27:27


    闹洞房致人伤害主人应适当补偿

    ——王某诉王某某、冯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朱国均

    【裁判要旨】

    在我国许多地方,尤其农村的一些地方,闹洞房是民间婚礼的传统习惯。本案中,闹洞房者把伴娘合力抛于空中,撒手落下造成伤害,在不能确定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婚礼的双方应当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

    【案情概要】

    原告王某系被告王某某的侄孙女。2009年12月5日上午,被告王某某之女与冯某之子举行婚礼。原告作为伴娘之一参与送行。当日11时许,原告陪新娘步入(冯某家里)洞房,参与闹房的几个年轻人抬起原告腾空(俗称“打游”),造成原告身体失控跌落在床沿上,致其腰部受伤。被告冯某未提供致害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经伊川县人民医院诊断: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椎管狭窄。住该院治疗32天,二人护理。被告冯某支付住院费17665.29元,并付给原告生活费1200元。该医院为原告进行了内固定术。原告在家保守治疗期间,又在伊川县人民医院花去治疗费1093.82元。2010年6月23日,原告经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医疗费经该所评估需6000元左右,原告支付鉴定费1350元。被告王某某认为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在冯某家,与他无任何关系。

    裁判文书字号:(2010)伊民一初字第19号。

    【民俗习惯简介】

    在我国北方城乡一些地区,闹房时常常几个人合力把新郎、新娘或者伴娘抬起来,升到一定高度,然后一齐松手使被抬起的人从空中摔下,因为下面一般是席梦思床,床垫的弹跳力特别强,所以一般不会对人造成伤害。这项活动俗称“打游”。打游有利于营造和活跃婚礼的现场气氛,因此在很多地区是婚礼的传统保留项目。

    【法官释明】

    伴娘和新娘以及新郎一家的关系可以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被告王某某、冯某为其子女操办婚事,原告参与义务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王某某、冯某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二被告补偿后,具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原告花去的医疗费1093.82元,交通费650元,鉴定费1350元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票据予以确认。参照本省上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其他赔偿项目:护理费3021.44元(47.21×32天×2人),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9228元,二次手术医疗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遭受精神损害,其主张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支持10000元。原告住院期间已接受被告冯某给付的生活费,故其请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满十八周岁其主张赔偿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41343.26元,由二被告各半承担。

    (作者单位:伊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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