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风俗在婚约纠纷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杨某诉程某、程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杨宇峰
【裁判要旨】
在农村,彩礼是男女双方订婚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彩礼数额的多少,通常由媒人在征求女方及其父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订婚的行情和风俗习惯,与男方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由媒人在订婚仪式或酒席上交给女方或女方父母。本案中,尽管男女双方关于彩礼数额的多少说法不一,但是法官基于这种民间习惯,认为应当采纳媒人关于女方接受男方彩礼数额的证言。
【案情概要】
2007年2月初,经媒人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程某订立婚约。按照民间习惯经媒人手给付被告程某及其父亲程某某包括看地方、交手续、买衣服、彩礼等名目现金9000余元。订婚后,男女双方因走亲戚、在哪里购买房屋等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关系恶化。男方提出退婚,女方不同意退回彩礼。2010年2月8日,原告及其亲属一行数人到被告家中讨要彩礼,经过一番对峙、讨价还价,原被告双方签订退婚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女方)于2010年农历二月十五日退还原告13000元。女方逾期未返还男方彩礼,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退婚协议约定,返还彩礼13000元。
原告诉称:我按照民间习俗给付被告彩礼及花费达16000余元。被告程某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使我早日结婚的愿望无法实现,所以我提出退婚。我和被告达成退婚协议,被告拒不返还彩礼13000元,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履行义务。
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订婚彩礼现金和物品共计9850元。退婚协议书上写的13000元,是原告和其亲属一行数人,趁年关将至和我有病之际,到我家讨要彩礼。我们害怕引起争吵、打架,就在退婚协议上签了字。原告把订婚期间买的食品、礼物、租车、吃饭等全部花费高价计入其中。另外,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女方提出退婚,彩礼一分不少、全部退回;如果是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分文不退。再者,男方与我订婚三年,现在退婚,应当赔偿我青春损失费。故我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程某、程某某共同返还原告杨某彩礼现金9360元。
裁判文书字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0)宁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民俗习惯简介】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约定或协议。按我国的民间习惯,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彩礼随即成为订婚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彩礼,有的地方又称聘礼、纳彩,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几千年来沿续下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习惯。彩礼这个词,来源于三千多年前西周时期的“采择之礼”,古代采与彩二字通用,由“采择之礼”简化演变而来。古时建立婚姻关系的第一个程序叫“纳彩”,就是由男方向女家献“采择之礼”,表示求婚之意。若女家不接受“采择之礼”,这个婚姻关系就不能成立。若女家接受了,这个婚姻关系就开始成立,但要正式成婚,还要再送一次彩礼,这个程序叫“纳征”。后世把这个仪式叫做“下定”、“过定”。之所以称“定”就是正式订立婚姻关系。
在中国老百姓心目中,彩礼是吉祥物。送彩礼作为民间老百姓订婚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本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数额从五、六十年代的数十元、数百元,八、九十年代的数千元,到如今的上万元、数万元,呈上升趋势,有所谓的百里挑一(101元)、千里挑一(1001元)、万里挑一(10001元)等习俗。这些吉祥如意的数字,表达着人们对未来婚姻的美好愿望和憧憬。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方解除婚约,彩礼不退;若女方解除婚约,彩礼如数退还。民间一直恪守这个千百年传下来的习俗,发生纠纷后按习俗处理已经被视为理所当然。
【法官释明】
一、 关于本案彩礼数额的认定问题
原告杨某诉称,其送给被告程某订婚彩礼为13000元,被告程某,程某某则称彩礼仅有9300余元。双方各执一辞,均说对方说假话,自己说的是真话,在法庭上双方互相指责、诅咒,甚至相互漫骂,几次差点发生殴斗。媒人道出实情:原告所送包括看地方、交手续等彩礼现金为9360元,如果加上原告(男方)为女方买的食品、礼物、租车、、吃饭等全部费用在内可能要有13000余元。本案中,原被告是矛盾的直接双方,各自陈述均可能有虚假成份,不会作对其不利陈述,出于自私心理也很正常。但媒人巩某对双方均非亲戚,又是中间人,对双方无利害关系。按本地风俗,彩礼一般都经媒人手转付女方家人,最清楚彩礼数额的多少,也最有发言权。媒人巩某关于彩礼数额的证言,最具客观性、真实性。所以最终判决认定彩礼数额为9360元。这是符合当地民俗习惯的,也容易被老百姓接受。
二、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早期社会和封建社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有强大的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接受法律制裁。在近、现代社会,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它由双方合意而订立,也可凭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随时解除。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传统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一段时期以来,彩礼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它是双方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民事行为。若条件(即登记结婚)不成就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即应当将彩礼予以返还。因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虽然民间习俗中有男方提出退婚,女方可不退还彩礼的习惯,但因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只能遵守法律规定处理。
在法院裁判中,一般均严格界定彩礼的范围,把具备馈赠,赠与性质的财物、衣服和为了基本礼仪而给对方和亲属的红包(少量金额)等,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受赠人无返还义务。这是符合人情常理的,是与民间风俗相吻合的。本案终结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能够接受,服判息诉。
(作者单位:洛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