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习俗在离婚案涉及彩礼处理问题中的应用

——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2-18 16:28:53


    民间习俗在离婚案涉及彩礼处理问题中的应用

    ——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陶占省

    【调解要旨】

    彩礼作为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一项古老的习俗,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因对彩礼处理问题发生矛盾的情况十分常见。如何处理好离婚诉讼中涉及彩礼的问题,是困扰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一个常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民间习惯的解决方法则是以“谁有过错和谁主动提出离婚,谁承担不利后果”,用这种民间习俗调解处理彩礼问题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概要】

    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原告郭某在未告知被告王某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自此双方互不联系。2010年6月21日原告郭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到我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结婚前被告王某给付原告郭某一方彩礼人民币10000元。被告王某庭审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必须返还被告彩礼1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郭某返还被告王某彩礼现金8000元。

    裁判文书字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

    【民俗习惯简介】

    彩礼,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是颇为古老的民俗。据史书记载“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这大概是我国婚姻中最早的彩礼。到了西周时期,彩礼这种风俗发展到鼎盛时期。封建社会由于妇女地位低下,彩礼成了妇女身价的一种象征,男方给付了女方一定的彩礼后,女方便成了男方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封建社会里彩礼具有浓厚的买卖婚姻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必须的。但是,由于受千百年来的旧习惯的影响,男女缔结婚姻,男方要给女方一定数量的彩礼的习俗仍然广泛存在。只不过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其形式和花样在不断地翻新,尽管这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却又普遍存在于几乎每一桩婚姻之中,并且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法官释明】

    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对方彩礼,其目的是成立婚姻。在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予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受赠人取得彩礼已无法律上的依据,作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仅适用于已定立了婚约,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法院在审理这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婚约解除时,对赠与物的归属,如婚约双方有约定,按其约定,遵照当事人个人的自愿。

    2、婚约解除,虽因赠与人的过错而发生,赠与人仍得请求对方酌情返还赠与物。但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婚约财产不予返还。

    3、法院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决定应当返还的数额,过错越大,则其获得返还的数额越小。婚约一方的过错应根据解除婚姻的原因来予以确定,如不能查明解除婚约的原因,则以提出解除方为过错方酌情返还;如解除婚约的过错在接受婚约财产方,赠与方虽提出解除婚约,仍应全部返还。

    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的男女,在离婚时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一般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一般来说,该种情况下的彩礼不予返还。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条件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按“谁有过错和谁主动提出离婚,谁承担不利后果”的民俗处理。该民俗虽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作为一种处理彩礼问题的习俗,已广泛被人们所承认和接受。按照该习俗处理彩礼问题,既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人们的习惯,可以使一部分涉及彩礼问题的婚姻纠纷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登记结婚,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王某给付郭某一方彩礼10000元,两人在共同生活二年后,原告郭某离家出走,不辞而别,应该说原告郭某的行为给被告王某及其家人的经济和精神都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如果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人民法院对该案在不能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完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判决双方离婚。但是这样处理案件的结果会使原告方满意,而被告方却有“人财两空”的感受,被告方及广大群众会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不合情。在本案中,法官灵活运用“谁有过错和谁先提出离婚,谁承担不利后果”的民俗,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由原告郭某返还被告王某彩礼8000元,双方当事人均通过诉讼实现了自己的基本要求和目的。案件调解后,双方均对法院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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